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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项目应在搬迁前补偿。具体来说,分为以下步骤:1、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布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公布征收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和公民行政诉讼权,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和登记。2、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拆迁奖励。在补偿方式上,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合同后,双方应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签订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协议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履行约定的内容,被拆迁人应如约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二、做出征收决定(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2、权利救济方式:三、补偿阶段(一)补偿方式(二)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五)公告补偿决定。(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搬迁阶段(一)禁止性规定:(二)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三)强制搬迁。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五、后续工作(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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