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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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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二)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三)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处理程序申请调解、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四)举报人、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或者住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除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日内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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