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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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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2018年北京市病假工资规定: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英镑%。
1、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总长度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讲述的情形是每天都有延长三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其每月的总长度有超过36小时,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2、从2013年广东省调整最低工资,二类地区东莞的最低工资为1310元,则小时工资为12.5元,那么你的加点工资11元/小时,且不说没有按你的工资计算小时工资,也低于现执行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不合法的,建议向劳动局提起争议劳动仲裁的申诉,以解决厂方克扣加班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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