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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效力怎么认定

2022-04-16 762人已浏览
  • 陈忠律师

    陈忠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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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不能直接援用,而应当重新审理。 2、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若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3、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 4、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文证据提交到法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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