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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善意行使的成立条件与效力

2021-01-01 20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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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等等。善意取得的效力: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直接取得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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