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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会判公房没有居住权吗

2024-05-01 8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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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到公共住房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仍有资格享受居住权利,这取决于众多因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而言,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住条件做出了明确约定,且此等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那么在离婚后,其中一方依然有权享用居住权。 倘若双方并未对此事项做出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便需借助法律途径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若公共住房系由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而来,那么在离婚之后,该方或许仍然具备居住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共住房的所有权人并非租赁者本人,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妥善处理。总的来说,在涉及公共住房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是否仍有资格享受居住权利,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处理。我们强烈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获得更为精准、详尽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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