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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民工子弟学校政策

2020-07-01 30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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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法律依据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学。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流出地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3、在杭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4、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5、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联系,如遇居住地附近学校接受有困难,可到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局登记,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不得择校。凡具有市区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市区相应初中就读。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 1、监护人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监护人在当地居住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 3、独生子女。 我市的公办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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