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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工资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三、企业破产或改革时的医疗保险规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内的原国有企业改革或破产后未投保或中断投保的困难员工,可以减少1997年以来未投保或中断投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一基金的50%。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五.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使用者按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包括使用者缴纳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八.企业补缴医保基金集资比例企业补缴医保基金集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在税前列支。9、员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使用者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和扣除代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部门命令限期缴纳的逾期未缴纳的,除支付本金外,从未缴纳的日期开始,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金。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如下: 1、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3、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当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时,退休后不缴纳医保费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至规定年限。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浙江省大病医保用药报销的材料: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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