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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行政策

2021-12-17 1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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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浙江出行政策: 1、对入境来浙返浙人员实施14加7加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再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2、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来浙返浙人员,实施14加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再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同时空伴随人员,参照实施14加7健康管理措施; 3、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来浙返浙人员,实施2加14健康管理措施,对需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能离开的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及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加14健康管理措施。入浙时需核验2天,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证明的,就近引导至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对实施日常健康监测的人员要求其控制活动范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原则上在结束日常健康监测前不离开所在县市、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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