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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经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再婚前各生过一个孩子(二)再婚前一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个没生过,再婚后再生过一个孩子(三)再婚前一个没生过,另一个生过两个孩子。(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预付款第五项具体情况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表。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现在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且颁布实施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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