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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产权是使用权吗?

2024-06-02 3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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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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