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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关于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方面的要求有什么

2024-06-09 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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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成分十分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非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非乡镇集体企业有个人私有企业、私人合伙企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乡镇集体企业是指以传统乡镇集体企业形式存在的企业,以及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存在的企业资产不与个人发生直接联系的,资产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企业。此外还有资产不与个人发生直接联系的集体掌握企业主要资本权的各种各样的控股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本来非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清楚、责权利关系明确、投资主体确定。但这类企业在产生时和发展之初为了避开企业待遇差异化,获得国家政策上的各种好处,假冒乡镇集体企业的现象曾十分严重。在实际操作中,乡村基层政府一般并不对这类企业进行“严加管束”,并不把他们当成乡镇集体企业,而仅把他们作为利用国家政策空子赚取灰色收入的途径。由于弄虚作假,弄假成真,产权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4}。 如果说当初乡镇企业纷纷戴上红帽是为了避开因“非公有”带来的不利或为了获取“公有”带来的好处的话,那也是乡镇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现在看来简单的用不合法来否认其实质的产权关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全局利益的。乡镇企业改制是整个国家经济改革的一部分,改革应当充分体现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实际,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的需要。所以问题不是乡镇企业该不该摘帽的问题,而是哪些需要摘帽以及怎样摘帽的问题。为了科学界定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属性,就必须追溯乡镇企业资本形成的初始形态。从中国乡镇企业创办过程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乡镇政府拨款,银行部门信贷,企业集体积累,农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以及农民个人投资等。以上投资方式往往在一个企业中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常常融合的。即便是个人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在其戴上红帽的那一刻起便享受了本不属于个体业主的诸如信贷、税收、价格、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便利。比如,一个个体业主投资10万办一厂。由于当时政府在信贷和税收方面对集体企业的诸多优惠,为了享受这些优惠该厂戴上红帽(冠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实际上是私营),该厂从而获得100万的贴息贷款和年15%的税收优惠。该厂转制时是否就简单的还与其本来私有面目呢?相反,一个乡政府投资设立的企业,运行中由于亏损,该厂的农民职工不仅参与集资,而且几年来工资几乎分文未拿,艰苦奋斗,使之彻底翻身(当然现在这样的事几乎见不到,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则并不鲜见)。该厂转制时又如何体现这些职工的利益呢?面对如此复杂的投资和经营积累方式,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在促进乡镇企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理顺各投资主体和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就显得尤为迫切。长期以来,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人事任免乃至财产处理等事项缺乏法律规制,往往是按习惯操作,甚至是少数领导干部说了算。这种陋习一直到现在仍在一些地方延续,如本文开头所叙之事。然而,在今天的法治社会里,我们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和团体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用法律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乡镇企业的改制同样须依法进行,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和功用。也就是说乡镇企业改制不管是股份制、私有化、集体化或国有化等都必须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进行,为此首先要依法明确产权。在以往纯粹公有化格局被打破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变得异常复杂。实践中产权不明导致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因此,乡镇企业转制过程中摘掉集体红帽的首要步骤是界定产权关系,确定企业产权主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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