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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员工是否可以拒绝非本职工作的调动

2024-05-07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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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法,员工有权拒绝如单方面调动岗位等行为。关于这种处置方式的合理性,我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审查:首先,调岗是否具备明确性。例如,员工在原先岗位的表现不尽如人意,或者由于孕期女性身体状况特殊而必须调离原岗位等情况;其次,我们要看这种变动是否属于单位生产经营上的合情合理之举。如果该员工所处岗位性质确有此项需要,并且这也是单位正常生产运营过程中所必需的,那么该员工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服从职责;第三,在调岗之前与之后,员工工资待遇是否保持平衡并且变化不大;第四,调岗行为不得带有任何形式的侮辱性或惩罚性;最后,我们要关注工作条件以及劳动便利能否得到保留,对于劳动者在工作变迁中可能产生的额外劳动成本,是否会有适当的补偿措施。例如,工作环境、往返路途时间等等,这些因素都是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所需要考虑到的劳动力投入,如果岗位变动导致员工的劳动成本大幅度增长,远远超过了他们预先的期望,那么要求员工完全服从这样的决议就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还要看调岗是否已经更改了劳动者初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n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n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n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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