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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

2022-07-19 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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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 1、“三权”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如何合理有效使用宅基地 1、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发包给其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农户都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居住权益。这是宅基地集体所有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所在; 2、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制度,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农户多占的宅基地,不愿退出多占宅基地的农户要向村集体缴纳宅基地使用费,以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公平使用; 3、凡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必须将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可依法有偿收回;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组织备案,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的规范使用; 4、对于重新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权将其重新发包给未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成员,也可以自行开发、入股、租赁、抵押等形式放活集中连片的宅基地使用权,确保宅基地的高效使用; 5、涉及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必须实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议事决策程序,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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