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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规定

2020-01-03 25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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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资格权是属于宅基地农户的,使用权可以适当放宽。主要目的是将农村宅基地,变成活用的资源,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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