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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超出30天有补救办法吗

2024-04-13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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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当劳动者遭受了意外伤害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鉴定患有职业病的时候,所属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若出现某些特殊情形,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地予以延长。若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无论是工伤职工还是他们的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都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照本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办理。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均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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