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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2023-01-10 5,913人已浏览
  • 何嘉志律师

    何嘉志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民事诉讼、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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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普通加班费标准,而是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发放工资和加班费。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1、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只是工作时间相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讲,工作时间不好确定,它是参照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来确定的。只是不受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没有经过经过审批手续对劳动者采用的,属于违法行为。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企业一般是对以下人员采用的不定时的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5、司法实践中下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与单位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2)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八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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