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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在投递运转途中丢失哪方负责赔偿

2022-06-08 1,76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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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快递包裹在投递运转途中丢失,快递公司或快递员需要承担快递丢失的责任,具体如下: (1)快递取件后丢失,未扫描的订单由收件员负责赔偿; (2)快递扫描分拣后未发出或者未到中转网点丢失的,由发件网点赔偿; (3)快递在中转网点丢失的由中转网点赔偿; (4)快递到达目的地后,扫描分拣后丢失的,由目的的网点赔偿; (5)在快递派件途中丢失的,由快递送件员赔偿。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如果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在收件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快递员不能让他人代签。快递员拍照签收,擅自将包裹放置在门卫室,最终导致包裹遗失,快递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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