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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跨月需要红冲吗

2023-12-18 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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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普通发票跨月不需要红冲。 普票跨月后既不能作废,也不能冲红。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需要开红字冲销;而其他普通发票,如收据等,则只能在下月直接开具红字冲销。冲红是指跨月或已抄税的发票需要作废时,在发票上用红色字体予以注明“作废”,并重新开具新的发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跨月或已抄税的发票需要作废的情况。在隔月开具红字发票时,不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申请单,直接开具红票即可。 跨月红冲的步骤如下: 1、拆分期间产生的红字发票,按照拆分后的发票金额,拆成当月的红字发票和下月的红字发票; 2、当月结账期结束,开具当月红字发票; 3、到下月结账期结束,开具下月红字发票; 4、当月发票和下月发票按一定格式填写,把当月发票编号填写到下月发票中原发票代码和原发票号码项中,并填写下月发票的金额为负值; 5、将当月发票和下月发票一起报税。 综上所述:跨月红冲不仅仅可以用于普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采取跨月红冲的方式进行红字冲红,原理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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