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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冲红发票是否需要退回原件?

2024-11-30
根据以下四种情况: 1. 如果红冲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则需要退回原发票。 2. 如果红冲的发票是专用发票,且未进行认证(通常是跨月发票,除非跨月基本可以作废),则需要退回原发票。 3. 如果红冲的是专用发票,且已认证,则原发票无需退回。但需在副票(第二联和第三联)上盖上发票专用章,并寄送给对方作为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4. 如果开具的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普票和电子专票),则原已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红冲发票和新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通过远程交付、电子邮箱或二维码等方式提供给对方,以便入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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