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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名词解释

2024-06-24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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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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