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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不能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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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不能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只是缔约过失的,不可以解除合同,毕竟缔约过失针对的是合同未订立的时候,想要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你要看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为在缔约过程中,由缔约人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被撤销,那就追究他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不履行或不达标,则追究违约责任。
不是,缔约过失出现在合同成立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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