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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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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合同过失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如果构成合同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类似于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密切相关。两者都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但两者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1。责任性质不同。合同责任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债务的关系,不能适用违约金。2、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以选择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一方;但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基于信任利益寻求赔偿救济,属于弥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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