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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的区别举例

2022-09-01 1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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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分别是: 1、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3、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4、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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