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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诈骗

2022-08-17 2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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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诈骗 1、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诈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不构成敲诈; (2)如果职业打假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那么就构成欺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敲诈勒索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但是敲诈勒索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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