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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主张赔偿,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的暴力手段,一般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5000元,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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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虽然职业打假者也是知假买假,然后向销售者索赔,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但恶意打假是利用假货掉包真货或者自带假货等方式,以购买到假货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营者故意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是商业欺诈行为。 商业欺诈的概念包括了三个要件: 第一,经营者要有故意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第二,消费者已经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很关键,那就是消费者的错误意思表示要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相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关系。
这在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要说侵害了谁的利益,个人认为还是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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