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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工亡赔偿区别

2024-04-22 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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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涉及到劳务关系背景下的员工工伤事宜,我们必须明确这个基础性的事实,即他们并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作用在于规范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产生的劳动关系,而这也正是其得以适用的首要前提所在。通过对众多相关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绝大部分的民事法院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首先对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功构建了符合劳动法严格要求的劳动关系进行严格审核。唯有当这样的劳动关系真正形成之后,才能够依法进行全面细致的实体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将之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尚未满足以上的关键要素,那么就无法将之认定为工伤,同时,被侵害主体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类待遇,以此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出。 聘用已经退休的员工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当这些退休员工遭遇工伤事故时,同样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当劳务关系背景下发生工伤事件时,企业需要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进行赔偿,而这个标准相较于工伤赔偿标准而言,显然更为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伤害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范围之内,那么就不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正如前文所述,劳务关系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因此,企业作为雇主,有义务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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