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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是劳动关系吗

2024-05-30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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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需要,公司高管是直接解除单位最高机密的人,因此,一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在跟其签订劳动合同后,还会要求签订违约金条款。那么,在签下这个条款之后,后面高管因为自己工作上的考虑,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提出离职的,那就有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了。 就像前面所说的,公司高管作为解除公司核心机密的人,一般在合同期内离职的,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这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种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但根据上述两种违约金情况,有大概的范围,具体如下: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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