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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殊津贴标准

2023-05-22 7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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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云南省特殊津贴标准为: 1、国务院特殊津贴:每人每年4000元; 2、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一次性4000元。 南省特殊津贴的注意事项如下: 1、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2、云南省特殊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不得转移、转让; 3、特殊津贴实行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由本人根据所从事专业、技能领域填写《云南省特殊津贴申报表》,逐级报送; 4、特殊津贴的发放,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拨付; 5、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在享受特殊津贴期间,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特殊津贴的资格; 6、特殊津贴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和公款消费。 综上所述,以上为云南省特殊津贴的注意事项,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由云南省财政厅按预算核拨,用于云南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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