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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不是津贴,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就是误工费,是按原工资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级至四级的情形规定一般不能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其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有些伤者要求一次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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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其规定得相对原则,有些细节没有清晰界定。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或终止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若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即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结算?对于该问题,《条例》没有规定,应当由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出台地方政策来规定。《天津市实施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即天津市通过当地的立法明确了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可以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结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一次性结算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能够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只有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如果这类职工是因其常住地不在本市导致要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同时,也必然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或终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只能由职工向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您所在地福州,您可以查看一下福州当地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天津市的地方性政策,可以看出,五级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结算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在申请或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时,应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用人单位不配合或不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时,五级工伤职工基于其常住地与劳动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为了便于得到更好的照顾或康复条件,只能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按照天津市的地方政策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结算伤残津贴。
会增加,赔偿好几十万起。 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如
伤残津贴是指按月支付给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或者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的工伤职工的津贴。伤残津贴与伤残程度有直接关系,伤残程度越高,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伤残津贴也就越高,相反,伤残程度越低,所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在1至6级的工伤职工才有权获得伤残津贴、其他伤残等级的职工无权获得伤残津贴。另外,伤残津贴还与工伤职工的工资密切相关。工伤职工的工资越高,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高,相反,工伤职工的工资越低,所获得伤残津贴也就越低。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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