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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有什么区别

2024-06-09 1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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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间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对称。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大陆法系独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征之一。“以被代理人名义”,通常可以理解为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体姓名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活动。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则不认为代理关系成立,应作为行纪关系来处理。 间接代理有以下特点: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从这里可以看出,间接代理其实就是“隐名代理”的另一个说法而已,二者没有实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n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n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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