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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必须签订合同吗

2024-06-03 2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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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 必须的。动产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 (1)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关于质押权设立的问题又很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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