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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流行不起诉听证制度,这有哪些好处

2024-06-02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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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实行不起诉听证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要求 二、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 三、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的运作方式 四、实行不起诉听证制度中的问题 不起诉案件的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审查起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组成专门的听证小组,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辩解,听取公安机关及发案单位的意见,为检委会作出决定提供参考性和借鉴性意见的一种内部工作制度。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不起诉决定权。为体现执法的公开、公正,确保权力行使的准确性,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是一项有益的改革措施。由于尚少先例可循,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实行不起诉听证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要求 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因此如何认识不起诉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为正确理解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应当揭示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本质,以及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与独立性的关系。从不起诉案件听证的实质上看,笔者认为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符合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 首先,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从不起诉听证实施的阶段看,它是介于审查起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与检委会作出决定之间的一种活动形式;从不起诉听证的内容看,它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前听取各方意见及公开审查有关证据的一种内部工作方式,它与某些行政机关所举行的面向社会的听证亦有严格区别。因此,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既没有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没有改变法定的办案程序,或者引起检察职权的增减或变更,它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活动过程中,以工作制度的方式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原则。此外,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含有检察机关灵活采取各种工作方式,准确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要求。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恰恰反映了这种要求。它紧密围绕检察职权,以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科学决策为主旨,能够很好地体现检察权的独立有效行使。 其次,实行不起诉听证符合检察实践的现实要求。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幵”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以及高检院要求在检察机关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等规定中,都强调检察机关在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即侦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听取专家的论证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通过听证会形式,把对拟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的检察司法过程向社会公开,便是贯彻执行高检院上述文件精神和规定的一项可行举措,充分反映了检务公开的现实性和群众在检务公开活动中的参与性,有利于促进检察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 作为一项检察实践中的创新活动,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其一,可以充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增加诉讼民主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辩护权的精神。过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及行使辩护权,而听证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其二,可以深化检务公开,促进业务建设。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不仅使诉讼参与人和群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而且可以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减少和消除个别群众对检察机关“秘密结案”、“黑箱操作”、“一家独揽”等的批评和误解,也可避免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做手脚。其三,从形式和内容上规范了不起诉权的行使,加强了来自内外两方面的监督制约,符合权力行使和制衡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和廉政建设。其四,可以吸纳专家、当事人和群众的合理化意见,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和科学,最大限度地避免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某些尴尬局面。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诉,被害人还可以按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也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同级)或复核(上级)。不论上述何种情形出现,均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质疑,有时还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不仅可以澄清疑问,消除误解,而且可以有效地把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点。其五,可以在群众和社会中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形象,配合当前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的开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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