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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程序如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只要是行政处罚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或者商业隐私,那么行政处罚就是可以进行公开听证的。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最主要的就是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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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那么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规定,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程序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尽管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听证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3、选择性: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听证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即使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程序也不能启动。 4、准司法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比较规范,如听证的受理范围、听证的时间规定、听证的公开与不公开、听证的回避制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便直接体现了听证程序送达的准司法性。相信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行政处罚的放弃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放弃听证也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过程中,还有疑问或者是在过程中遇到纠纷,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获取更为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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