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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2021-07-02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那么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规定,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程序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尽管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建议,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听证仅限于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3、选择性: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听证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即使属于听证的适用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程序也不能启动。 4、准司法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比较规范,如听证的受理范围、听证的时间规定、听证的公开与不公开、听证的回避制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便直接体现了听证程序送达的准司法性。相信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行政处罚的放弃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放弃听证也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过程中,还有疑问或者是在过程中遇到纠纷,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获取更为专业的法律帮助。

相关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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