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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通知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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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释义】所谓论证会,就是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从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听证会是指起草单位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公民参加,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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