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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的必要性是什么

2024-07-14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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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中,公司经理层受到多方的监督,包括外部治理的监督和内部治理的监督两方面。外部治理的主体,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舆论媒体、第三方的会计事务所、中小股东;内部治理的主体则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其外部治理监督的力量相对较弱。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是一个强势有效的市场,市场的反映功能和纠正功能都很弱,资本市场对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是几乎没有的; 其次,在产品市场上,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大多数掌握着垄断的行业,竞争的不充分性也无法促进企业的更新和改良; 再次,国有独资企业只有国家一个股东,股东权由国资委行使,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下委托代理效率低,委托代理成本高。 国资委以一个集体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不一定能够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因此,实际上国资委作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很薄弱。相对而言,职业经理人市场全球化刚刚在我国起步,将有利于国有独资企业选拔经理人选,而这些都需要一个强势的董事会在内部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担当起监督企业运行的重要责任。 中央企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骨干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迫在眉睫。这也是使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在全世界的竞争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保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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