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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2023-01-07 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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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如下: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进出口退税政策如下: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也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以下出口货物可以退税: 1、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2、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其他可以退税的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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