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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流产,请问对于产假,流产算哪些假?

2024-05-26 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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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对假期长短,各省份不同。如1988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四)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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