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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关闭地下车库不

2024-04-23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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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的范畴之内,并非普通的独立所有权概念。根据我国现行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所明确表述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对于专有部位的所有权,专有部位之外公用区域共同使用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等多种权利要素构成的复杂集合产权。 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应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纳为专有部位或共有部位之列。针对此类问题,法律做了详细、准确的相关规定以应对不同情境下的停车位划分。总体而言,这种区分可以考虑以下三种典型情况: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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