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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规定

2022-04-16 1,876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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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深圳市女职工如果怀孕,根据孕前期,孕中期,孕后期及产褥期,哺乳期等不同阶段的生理及心理状态,女职工可享受特殊的工资待遇规定。比如产检可申请半天脱产时间;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且可以享受与未怀孕时相同的福利待遇;哺乳期间,如遇实际困难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且哺乳往返单位时间可按劳动时间计算等等。
法律依据
《深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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