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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2020-02-25 10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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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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