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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两项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

2021-12-21 4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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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两项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条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具体地讲,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宗教活动应该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2、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 3、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以上三条,缺了哪条都不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否则不予保护。 宗教活动本身,是一种精神美化的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果完全脱离生活,就可能造成世俗生活的混乱。所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去开展,去实践。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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