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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22-12-15 1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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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备案表一式两份(签名);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责任状(加盖公章); 4、网站悬挂“网络警察岗亭”以及“警警、察察”图标情况的屏拷复印件; 5、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6、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个人签名)。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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