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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2022-12-20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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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4、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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