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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能要回吗

2024-05-24 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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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两方是自愿将房屋赠与孩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房屋产权是否转移问题。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发生变动应该依法变更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则无法要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没有过户,则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更。 3、此外,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给孩子的义务。 4、综上所述,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但房屋的产权需要视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而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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