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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调整燃放烟花政策

2023-02-08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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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洛阳调整燃放烟花政策如下: 1、燃放时间如下: (1)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 (2)1月22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3)1月26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4)2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区域如下: (1)主城区禁放区: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2)石化功能区禁放区:孟津济源交界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东,黄河以北,孟津孟州交界以西。 (3)其他禁放区域: a、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b、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c、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 d、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e、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f、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g、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 h、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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