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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调整

2022-05-06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契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市房管局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情况出具。户籍不在宣州区的外来人口经市房管局查询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所购住房确属家庭唯一住房,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新建商品住房以备案合同的签约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市房管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受理时间为准。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4%税率征收契税。 二、2010年10月1日前个人购买住房,已签定购房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纳税手续(含不具备办理个人房地产权证)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前携带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建设科技大厦(梅园路与昭亭南路交叉口)一楼契税征收窗口(开发区范围到开发区财政局),办理契税申报纳税手续并缴纳契税,契税仍按原政策执行。逾期不办的,按国家规定的新政策执行。 三、凡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住房,签定购房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手续,并在宣州区财政局或开发区财政局进行了契税补贴备案登记,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纳税手续(含不具备办理个人房地产权证)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市建设科技大厦(梅园路与昭亭南路交叉口)一楼契税征收窗口(开发区范围到开发区财政局),按照前款办法规定,办理契税申报纳税、缴纳契税和契税补贴手续。逾期不办的,将不再享受市政府对居民购买住房实行的契税补贴政策,契税按国家规定的新政策执行。 四、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宣城市区及宣州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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