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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是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是什么

2020-01-27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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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主要包括: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的; 2、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3、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4、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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