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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有什么

2024-04-27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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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将介绍的第一类情形即虚构合同缔结之名,行恶意协商之实。在此类情况中,"虚构"意味着行为人其实并无与他方签订合同的真诚意愿,参与讨论仅仅作为一种表面借口,其真实目的乃是通过这种手段来损害与之进行合约洽谈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里所提到的"恶意",则是指行为人在参与协商、谈判时,故意向对方传递误导信息,以达到损害对方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恶意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未真正怀有谈判的意图;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给对方带来损失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无疑是此类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为关键的要素。 我们将探讨的第二类情形便是故意隐瞒与合同缔结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不实信息。这类情况可以被归为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范畴。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采取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使得他人在错误的认知下签订了合同。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都具备两个共同的特征: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n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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